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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关世民与姬留贵、李国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世民,姬留贵,李国喜,张耀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97号原告关世民,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显,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占魁,男,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系关世民之弟。被告姬留贵,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李国喜,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耀祥,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珠,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世民诉被告姬留贵、李国喜、张耀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世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世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世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关世民承担。审 判 长  朱开元审 判 员  何 娜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