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常丽莉申请执行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丽莉,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902号申请执行人常丽莉,女,汉族,1957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文殊镇贺庙村法定代表人顾胜资。常丽莉申请执行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7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丽莉借款本金120000元、违约金2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4日起,以7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1月15日起,以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常丽莉于2017年3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902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