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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浩与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276号原告陈浩,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张宇,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诉被告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浩承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倩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