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美荣、郭保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美荣,郭保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美荣,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芙蓉渝湘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郭保康,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美荣与被执行人郭保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