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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美荣、郭保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美荣,郭保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美荣,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芙蓉渝湘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郭保康,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美荣与被执行人郭保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