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535牛素梅与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素梅,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3执535号申请执行人牛素梅,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淮安区。被执行人: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良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牛素梅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803民初285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牛素梅17682.5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牛素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依法予以查找未果;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查明,自2015年起,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数百起案件在执行中,其部分可售房源已被在先执行案件所查封,尚未处理,本案也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也被在先案件所查封,本院已委托公安机关查找,目前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