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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吕青林与张子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青林,张子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144号原告:吕青林,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张子飞,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青林与被告张子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青林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青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吕青林负担。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