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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邱诚华与福州山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易炳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诚华,福州山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易炳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769号原告:邱诚华,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福州山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闽江春晓盈翠苑3栋703。法定代表人:刘涛。被告:易炳忠,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原告邱诚华与被告福州山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易炳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邱诚华于2017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诚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诚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邱诚华负担。审判员 林 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楚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