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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章小燕、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马支行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小燕,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马支行,余成国,严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章小燕,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马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望江东路朔门大厦2号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77825481-0。负责人:黄月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鲍愉敏,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永嘉县。一审被告:余成国,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一审被告:严文兰,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再审申请人章小燕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马支行及一审被告余成国、严文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章小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杨 霞审 判 员 林丽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颖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