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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选与被告陈光明劳务合同��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选,陈光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176号原告:吴选,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个体业主,现租住于西安市豁口村建材厂。被告:陈光明,男,32岁(出生年月不详),住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木材市场。原告吴选与被告陈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拖欠的剩余工资17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5年5月23日至2016年6月30日在灞桥区豁口村木材市场宝明华木材加工厂工作,劳动报酬为4000元/月,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有17400元劳动报酬未获清偿。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同时,原告自称本次诉讼准备不足,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额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