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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韩香梅、赵庆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香梅,赵庆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348号申请人:韩香梅,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赵庆路,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开发区。申请人韩香梅与被申请人赵庆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韩香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豫Q×××××号五征普通低速货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香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豫Q×××××号五征普通低速货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韩香梅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