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维进与被告修兴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709号本院2017年6月26日对原告周维进诉被告修兴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68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一页正数第八、九、十行的“原告周维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斌、被告修兴文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维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斌、被告修兴文未到庭参加诉讼”。审判员 苟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