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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维进与被告修兴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709号本院2017年6月26日对原告周维进诉被告修兴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68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一页正数第八、九、十行的“原告周维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斌、被告修兴文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维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斌、被告修兴文未到庭参加诉讼”。审判员  苟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