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净净、泰安岳海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净净,泰安岳海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12号申请执行人:李净净,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泰安岳海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东路国际汽车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净净与被执行人泰安岳海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75元(含执行费50元),强制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