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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军与聂贵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聂贵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34号申请执行人:陈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聂贵武,农民。本院在执行陈军与聂贵武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陈军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