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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10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志荣与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溧阳建设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05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荣,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晓街35号1单元101-102室。负责人:徐网罗,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溧阳建设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北山工业园光武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永武,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超,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斌,男,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陈志荣因与上诉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溧阳建设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吴建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志荣、上诉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溧阳建设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志荣、上诉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溧阳建设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志荣、上诉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溧阳建设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7.5元,由上诉人陈志荣负担9286元,由上诉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溧阳建设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21.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上诉人吴建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飞鸽审 判 员  许云苏代理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