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1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313薛建峰与夏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峰,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建峰,男,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夏勇,男,198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薛建峰与被执行人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582民初118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薛建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薛建峰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建峰对此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执行和解协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作出处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1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冷雨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