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国军与张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军,张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588号原告:王国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玲被告:张福,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军与被告张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长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昌盛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郭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