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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康军波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李某,岳某1,岳某2,岳某3,岳某4,岳某5,康军波,康海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96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法定代表人杨世东,系该分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刘莉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4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蓝田县,农民。系被害人岳某6之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1,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蓝田县,农民。系被害人岳某6之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2,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蓝田县,农民。系被害人岳某6之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3,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无业。系被害人岳某6之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4,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无业。系被害人岳某6之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5,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蓝田县,农民。系被害人岳某6之子。原审被告人康军波,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蓝田县,农民。2016年7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康海波,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蓝田县,农民。系原审被告人康军波之兄,陕A×××××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军波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岳某1、岳某2、岳某3、岳某4、岳某5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陕0122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康军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二)被害人岳某6的医疗费179777.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1200元、死亡赔偿金16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217.83元、交通费1500元、丧葬费26000元,以上共计388015.7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0000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剩余268015.78元的80%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50000元,由被告人康军波赔偿64412.62元(含已支付的3200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康海波与被告人康军波负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岳某1、岳某2、岳某3、岳某4、岳某5其余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康军波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该案的刑事判决部分已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2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即被害人岳俊才的医疗费179777.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1200元、死亡赔偿金16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217.83元、交通费1500元、丧葬费26000元,以上共计388015.7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0000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剩余268015.78元的80%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50000元,由被告人康军波赔偿64412.62元(含已支付的3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康海波与被告人康军波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岳某1、岳某2、岳某3、岳某4、岳某5其余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二、发回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屈红英审判员  尤德民审判员  许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