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526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唐某某,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47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鄂0105民初47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被告唐某某偿还原告谭某某借款163,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7年4月25日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的档案信息,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约谈中,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达成和解一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一致,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4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47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晖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