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喜全与李菊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喜全,李菊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709号原告:黄喜全,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李菊琴,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黄喜全诉被告李菊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喜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喜全承担。审判员 张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