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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4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喜全与李菊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喜全,李菊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709号原告:黄喜全,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李菊琴,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黄喜全诉被告李菊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喜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喜全承担。审判员  张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