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522号原告:付某,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安某,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付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付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梁兴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迎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