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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242张炎棱与潘健、朱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炎棱,潘健,朱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4242号原告:张炎棱,男,198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涛,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健,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朱明燕,女,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张炎棱诉被告潘健、朱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炎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涛、被告潘健、朱明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炎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潘健系朋友关系,被告潘健以手头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1800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潘健辩称:其向原告借款本金是142000元,与朱明燕无关。被告朱明燕辩称:原告曾打电话称要借款给潘健,其对原告讲潘健在赌博,已欠了几百万元的赌债,不要借钱给潘健,若一定要借的话,与己无关。张炎棱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16年6月26日潘健出具的借款借据一份,用于证明潘健向其借款180000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用于证明潘健、朱明燕于200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9日协议离婚,3、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账号对账单一份,用于证明其向季磊借款150000元后借给了潘健,事后其亲戚已代其归还给季磊150000元。潘健质证后认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其仅收到借款142000元,朱明燕质证后认为其不了解借款过程。根据朱明燕的申请,本院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晨阳派出所调取了朱明燕于2016年4月8日在该所的询问笔录,朱明燕向公安机关反映其于2015年12月23日发现潘健的银行账户资金进出不正常,才知道潘健从2015年10月起参与网络赌博,为此欠下数百万元的债务。张炎棱质证后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潘健质证后无异议。审理中,朱明燕陈述如下:2016年6月26日张炎棱打电话说潘健向他借钱,其在电话中反复关照不要借钱给潘健,结果张炎棱还是借给了潘健,当天晚上潘健父亲给张炎棱手机发短信问潘健的下落,后在一家宾馆找到了潘健,当时张炎棱也在场;潘健陈述如下:其从2015年10月开始赌博输钱,想翻本借了钱继续赌,至2016年10月输了七百多万元,家人卖了房子、汽车用于还债,其分三次向张炎棱借款用于赌博,有转账、有现金,实际借了142000元。张炎棱则陈述:2016年6月26日前几天潘健向其借30000元现金用于资金周转,2016年6月26日潘健又打电话向其借款150000元用于赎回朱明燕抵押的汽车,其打电话朱明燕核实有无抵车事实,朱明燕说有的,可以借钱给潘健赎车,其向朋友季磊借了150000元,取了现金给了潘健,后来潘健父亲打电话来,其才知道潘健赌博输了很多钱。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已实际交付的直接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根据被告潘健出具的借据,应认定原告张炎棱向被告潘健实际交付180000元款项,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生效,被告潘健认为其实际借到142000元,与其出具的借据不符,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两被告认为原告明知被告潘健借款用于赌博,但原告予以否认,在两被告未进一步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主张也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潘健承担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故借款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2017年4月10日起计算。本案债务虽然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朱明燕在2016年4月8日就向公安机关反映其丈夫潘健参与赌博产生巨额债务,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本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应为被告潘健个人借款,被告朱明燕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炎棱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0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二、驳回原告张炎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潘健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潘健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