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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范高松与范德宽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高松,范德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范高松,男,生于1958年6月26日,汉族,生于1958年06月26日,住盐亭县龙泉乡。被执行人范德宽,男,生于1954年9月28日,生于1954年9月28日,住盐亭县龙泉乡。范高松与范德宽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由被告人范德宽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赔偿自诉人范高松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7106.7元。本院在立案受理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据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据公安部车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据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妻子身患残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执15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格审判员 吴召泉审判员 马壮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