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幸奠云、利川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幸奠云,利川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幸奠云,男,生于1965年07月13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利川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光明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05000188-8。法定代表人万良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幸奠云与利川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劳人仲裁字(2016)1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