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2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昆与赵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昆,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285号申请执行人:张昆,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伟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昆与被执行人赵伟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赵��承诺于2017年9月30日前还款5000元,2018年春节前还款10000元,余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同时申请人张昆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