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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安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安某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陕0324民初12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安某甲偿还申请人安某某8000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安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4民初1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张立峰执行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