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宫爱华与张翔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爱华,张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宫爱华,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李山东路10号1户,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张翔,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爱华与被执行人张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宫爱华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3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