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九斤、王国栋申请执行丹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九斤,王国栋,丹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598号申请人吴九斤申请人王国栋被执行人丹布本院在执行吴九斤、王国栋与丹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