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云云与东源县仙塘镇老湘摩托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云,东源县仙塘镇老湘摩托车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民初472号原告:吴云云,男,汉族,1989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东源县仙塘镇老湘摩托车行,住所地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中心市场A栋30-33号门店老湘车行。经营者:熊献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云与被告东源县仙塘镇老湘摩托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云云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云云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云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