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分公司与被告长沙鼎联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分公司,长沙鼎联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470号原告: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XX。负责人:胥端祥。委托代理人:潘海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欧阳潇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长沙鼎联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X。法定代表人:李放金。委托代理人:刘石来,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分公司与被告长沙鼎联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30元,减半收取5565元,先予执行费1000元,合计6565元,由原告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钟 宁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