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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3民特1号申请人: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飞,经理。委托代理人:段青茂,山西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26日,本院收到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申请书。申请人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朔州市平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平劳仲字[2015]第50号仲裁裁决书中,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不是被申请人,但被裁决为与仲裁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于2017年5月24日才收到该仲裁裁决书,严重程序违法,现请求法院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