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75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7531陶健珍与吴海林、陈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健珍,吴海林,陈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75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陶健珍,女,汉族,1964年8月13日是生,住昆山市。被执行人吴海林,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生,住昆山市。被执行人陈玉珍,女,汉族,1970年11月4日生,昆山市。申请执行人陶健珍与被执行人吴海林、陈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苏0583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陶健珍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325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吴海林名下有一套位于昆山市××镇东庄××花园××楼××室房屋及××号车库,现已依法拍卖,本案分配到执行款176147.67元,被执行人吴海林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号现代牌汽车、苏E×××××号长安牌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陈玉珍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号车辆一辆(车辆在审理阶段均已查封,本院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此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吴海林、陈玉珍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被执行人陈玉珍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向申请执行人作出承诺,从2017年3月起按2500元/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陶健珍,直至该案应付款项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陶健珍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该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吴海林名下位于昆山市××镇东庄××花园××楼××室房屋及××号车库已依法拍卖,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尚未控制,暂无法进行处置,此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二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到位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小艾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飞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