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南通维尔思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孙永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维尔思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孙永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维尔思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环东村。法定代表人:曹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旭,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标,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明,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南通维尔思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永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如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通维尔思水产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