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7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龙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727号原告:龙某。被告:闫某。原告龙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龙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朱明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竞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