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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王栋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王栋梁,邓福兰,何国乐,陈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住所地:铜鼓县定江东路666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2012-0。负责人:吴利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栋梁,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邓福兰,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何国乐,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陈小良,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铜鼓县林业局干部,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以下简称申请人)与王栋梁、邓福兰、何国乐、陈小良(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赣0926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1795.9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3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陈小良工资7700元,被执行人何国乐自动履行100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付款协议,因付款时间较长,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付款协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崇涛审判员  陈先锋审判员  赖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诗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