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乐与段艳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乐,段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张乐,男,1990年5月生,汉族,住新乐市邯邰。被执行人段艳玲,女,1992年4月生,汉族,住新乐市东王村。本院在执行张乐与段艳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艳玲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