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江波与黄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波,黄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825号原告:胡江波,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县。被告:黄素林,男,1974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沿河供电局职工,住沿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江波诉被告黄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江波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江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胡江波负担。审判员 田贵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应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