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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荣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荣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兵,黄建平,陈勇,管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荣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梅花路2-1号107室。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兵,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黄建平,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陈勇,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管言春,女,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荣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黄建平、李兵、陈勇、管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连商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荣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黄建平、李兵、陈勇、管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恢49号,执行依据:(2015)连商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