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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方凤兰、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凤兰,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方凤兰,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表人马晓珍。申请执行人方凤兰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94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执行案件由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94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