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沂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与新沂市乐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沂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新沂市乐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汽配城103号。法定代表人:沙建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沂市乐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港路南)唐店化工区。法定代表人:闫大抗,该公���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沂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沂市东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沂市星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3065元、诉讼费。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5月9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工商登记、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3、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名下有不动产信息。4、执行过程中,到被执行人公司了解情况,未找到公司负责人,经本院电话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大抗,其明确表示到法院解决,但后经本院多次电话联系,其始终未出面。5、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将本院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执行到位案款。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昊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