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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8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潘少君、莫建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少君,莫建春,莫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81号申请执行人:潘少君,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执行人:莫建春,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执行人:莫建华,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申请执行人潘少君与被执行人莫建春、莫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48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少君已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债权本金69.5万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莫建春、莫建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少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毅审 判 员  覃汉平人民陪审员  黄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