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5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乡支行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乡支行,北京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乡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甲15号。负责人吕新洋,行长。被执行人北京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益辰欣园小区10幢。法定代表人王和晨,执行董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乡支行与北京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民终3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协助将位于丰台区益辰欣园10号楼1层10-1号房屋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乡支行��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斯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维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