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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雪梅与于坤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梅,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第806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梅,女,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于坤,男,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陈雪梅与被执行人于坤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840号执行公证书,依据上述借款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借款协议的约定。现查实,债务人应偿还申请人陈雪梅借款本金3.04万元;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4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诉讼费用,公证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待发现有可供财产在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下发的(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840号执行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