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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建雄与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雄,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58号申请人:刘建雄,男,汉族(已死亡)。被执行人: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组织机构代码证:564358358。申请执行人刘建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新230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提起申请,本院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物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刘建雄交付位于博峰西路百润售楼处以西50-80米处幼儿园对面150平方米一层商业用房及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病死亡,现权利人未依法行使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0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2014)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权利人依法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翟  光  辉代审判员 阿尔曼.别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