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李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103号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抱石大道197号大楼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352143830P。被告李花,女,汉族,1982年1月2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花的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欧阳波审判员 XXX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