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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李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103号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抱石大道197号大楼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352143830P。被告李花,女,汉族,1982年1月2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花的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欧阳波审判员  XXX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