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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浦江县天润纸板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江县天润纸板厂,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3801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天润纸板厂被执行人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1979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043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缙云县华亨工艺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666197938)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16×××87的存款人民币28373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永喜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