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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6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马东雷与何晓莹、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雷,何晓莹,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642号原告:马东雷,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何晓莹,女,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航空产业支持中心316、317室。法定代表人:何晓莹。原告马东雷与被告何晓莹、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马东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68,000元;2.二被告按照年息24%支付利息15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0日起,因被告需要资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出借款项共计680,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后,被告未支付利息并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归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呈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已经对被告何晓莹、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且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东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