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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8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邸泽莲和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泽莲,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8158号原告邸泽莲。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系原告之子。被告刘建军。原告邸泽莲诉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泽莲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晖审 判 员  张燕林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怀印????????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