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8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邸泽莲和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泽莲,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8158号原告邸泽莲。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系原告之子。被告刘建军。原告邸泽莲诉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泽莲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晖审 判 员 张燕林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怀印????????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