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仕喜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喜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9刑初9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仕喜,又名王长友,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2016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仕喜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及快速办理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仕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6日-7日,被告人王仕喜购买了郑某家柴狗洞处的树木,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30棵树木,经鉴定,被采伐的树木蓄积为11.1766立方米。2016年农历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仕喜购买了姚某家和吴某2家被火烧山过的树木,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姚某家树木43棵,采伐吴某2家树木75棵,经鉴定,姚某家被采伐树木蓄积为10.1711立方米,吴某2家被采伐树木蓄积为18.6355立方米。2017年3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仕喜购买了向某2家树木,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15棵,经鉴定,被采伐的树木蓄积6.8650立方米。同时,认为被告人王仕喜具有坦白、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滥伐林木、身患重大疾病的量刑情节。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王仕喜的供述,证人郑某、赵某、任某、吴某1、陈某1、杨某、姚某、吴某2、冯某1、刘某、陈某2、冯某2、田某、陈某3、向某1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林业鉴定报告,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疾病诊断书,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记录,余庆县龙溪镇苏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仕喜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同时查明,被告人王仕喜患有鼻咽低分化鳞癌,属Ⅳa期,曾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做化学药物治疗。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仕喜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仕喜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滥伐林木,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仕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患有重大疾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仕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涉案原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翼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