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龙信机械与谢海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谢海斌,肖双红,黄青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636号原告: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址: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廖湘华,职务董事长。被告:谢海斌,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肖双红,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黄青力,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海斌、肖双红、黄青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现原告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谢海斌、肖双红、黄青力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海斌、肖双红、黄青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海斌、肖双红、黄青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董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湛骁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