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6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夏国华与马龙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63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国华,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6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国华,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马龙,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法定代表人:赖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国华与被执行人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195000元、执行费2825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3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后,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18.4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后余款已退还申请人,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粤A×××××)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未能实施扣押,故无法处理。本院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03执634号案本次尚未执结的标的金额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家骏 来源:百度“”